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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成本
投资政策
投资程序
 
 
投资成本
1、税收优惠
根据2006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相关条款规定,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
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
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再投资退税

   a.外商投资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
   b.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按8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a.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b.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a.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在投资总额和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b.外商投资非生产性企业进口本企业直接用于营业的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惠州市有关地方优惠
   a.凡设在数码工业园区内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2年免征所 得税;
   b.对设在惠州数码工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总投资超过15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建成投产后头5年只收取上交国家和省的规费,免收地方收取的各项规费。
c.其它有关地方优惠参照惠州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2、主要收费
   有关收费请查看价格表
3、参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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